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除字第四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除字第四二七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27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9 │ │1 │552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