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82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86年度催字第879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附表(股票) 95年度除字第482號│ ├───────────┬──────────────┬──┬───┬────┤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股數 │股票張數│ ├───────────┼──────────────┼──┼───┼────┤ │耿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D0000000—0 │ND│壹仟股│壹張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