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1號聲 請 人 甲○○○ 之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股票 │1 │500 │ │ │ │ │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