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6號聲 請 人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5年3 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曾建中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創昱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5年2月28日 │9,450元 │AA00三九三九│ │ │1 │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