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龍大昌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1號E032棟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3月30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7月3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5度除字第6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盛大精密工業│聯邦商業銀行│ 95年3月30日│?20,225元 │U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桃鶯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