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11號聲 請 人 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 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 楊梅│95年2月20日 │346,500元 │CG五0三四一七│ │ │ │公司 謝英資 │分行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