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19號聲 請 人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鍵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4年3月7日 │10,374元 │AT0000000 │ │ │ │司陳月英 │桃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