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江慶銓即承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94年6月10日 │5,145元 │PTA○二五九五│ │ │1 │司 丁鴻泰 │八德分行 │ │ │○九 │ │ ├─┼─────────┼─────────┼───────────┼────────┼────────┼──┤ │00│同邦有限公司 張咸│誠泰銀行 八德分行│94年7月30日 │46,200元 │MA○一二六一五│ │ │2 │錕 │ │ │ │二 │ │ ├─┼─────────┼─────────┼───────────┼────────┼────────┼──┤ │00│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 桃園分行│94年6月15日 │8,501元 │VB一四七○八八│ │ │3 │高志明 │ │ │ │五 │ │ ├─┼─────────┼─────────┼───────────┼────────┼────────┼──┤ │00│陳聲文 │彰化銀行 北桃園分│94年6月30日 │189,774元 │CK九八四八二五│ │ │4 │ │行 │ │ │七 │ │ ├─┼─────────┼─────────┼───────────┼────────┼────────┼──┤ │00│技勝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 建國分行│94年6月30日 │19,950元 │AN四三八六四八│ │ │5 │李汪杰 │ │ │ │四 │ │ ├─┼─────────┼─────────┼───────────┼────────┼────────┼──┤ │00│祥瑜自動化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4年6月6日 │3,973元 │AA三四六五一二│ │ │6 │公司莊雅竹 │埔心分行 │ │ │六 │ │ ├─┼─────────┼─────────┼───────────┼────────┼────────┼──┤ │00│立多祿工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4年6月27日 │45,150元 │ZR七七四六五五│ │ │7 │公司 施幸男 │中壢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