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94號聲 請 人 鴻維工程行即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家枬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94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沅昱工程股│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95年6 月5日 │玖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參│P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