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599號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延漢即台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請二、請具體陳明貨款部分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