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754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煜霖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二、另列出債務人煜霖實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