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8號債 權 人 金凱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莊敬加油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具狀陳明債務人之正確明稱(究為全鋒汽2、上開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一份。 3、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一份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