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8號債 權 人 金凱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究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莊敬加油站有限公司)及上開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一份。經本院民國96年6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