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6016號債 權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企網資訊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