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328號債 權 人 金賞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地址係設於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 號8 樓,有經濟部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據此,債務人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地址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