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成義企業社之經營型態係為「獨資」二、成義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三、乙○○之住居所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