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9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成義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為合夥或獨資組織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96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7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