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69號聲 請 人 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民國96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