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21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二、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三、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美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