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491號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予債權人之事實理二、請以書面說明借據中甲○○與債權人一併簽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部分四、債權人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美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