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429號債 權 人 順陽山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二、是否欲請求計算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計三、債權人如欲請求債務人給付積欠之貨款,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