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052號債 權 人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終止重整裁定業於民國97年4 月18日確定,請陳報本件支付命令案件是否續行?若是,請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