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03號聲 請 人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之匯票到期日(因本件為匯票而非支票,故應以到期日為公示催告登報之始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