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571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 │股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57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1 │ │一─四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2 │ │二─六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3 │ │三─八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4 │ │四─0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5 │ │五─一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6 │ │六─三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7 │ │七─五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8 │ │八─七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二│ │1 │1000│ │ │9 │ │九─九 │ │ │ │ │ ├─┼───────────────┼──────────────┼────┼───┼────┼───┤ │01│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九三│ │1 │1000│ │ │0 │ │0─五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