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09,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4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