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11號聲 請 人 源元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請求金額。 2.釋明利息請求與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