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401號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甲○○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成有線電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正確之聯成有線電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