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70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泰通運有限公司等四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相對人萬泰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 (記事勿省)2.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