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加力公司)於前屆董事任期屆滿後,屢次召集股東選任新任董事,皆未能得2/3 以上股東同意而任命新董事,致使公司決策無從執行,公司營運陷入停擺而有受損之虞,聲請人曾經持股數超過1/2 之股東決議擔任優加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有正當智識能力可處理公司事務,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由聲請人擔任優加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查優加力公司所在地設在台北縣鶯歌鎮○○路24之1 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