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桃園縣中壢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2,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8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