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峰鈺有限公司 9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高雄市 乙○○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37,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1,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