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蕭巧玲即俊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 萬1,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