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良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33化學兵群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 萬6,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