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 告 邱坤養即邱氏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志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431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