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2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