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榮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