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藍棕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芳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芳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4,06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4,066元,尚不足新台幣 16,4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