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57,1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56,13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