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92號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