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宏任律師 被 告 林一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並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內容,以四分之一版面,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壹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並應於各報全國版頭版刊登2 分之1 版面道歉啟事各1 日及如不刊登應另行給付1,000,000 元由原告代為刊登,嗣就賠償金額部分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並應於各報全國版頭版刊登2 分之1 版面道歉啟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無不合,核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林一方為台灣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顧問,從事影片之製作,於民國93年5 、6 月間,委託彭金萬拍攝完竣並剪接完整之毛片,節目名稱為「影像雜誌」,全名為「亮麗下的醜陋」,於剪輯後,由彭金萬將母帶1 捲及光碟1 片交予被告,另拷貝母帶1 捲(音效帶),委請禮讚錄音有限公司(下稱禮讚公司)製作字幕及音效。其中「朱家王朝錄」單元內之「吃砂石長大的縣長」,以暗喻方式指涉朱立倫是吃砂石長大的縣長為引言,並影射朱立倫之父親朱樟興及舅舅林熺達利用特權開設立進砂石場股份有限公司,再以合法掩護非法大量開採大漢溪河床砂石,造成河床裸露,牟取暴利,造成自然生態破壞,且具體指摘此情與朱立倫有關之情節,及「權力=金錢+美女」單元內之「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以誇大其事之方式,渲染成內容為:一向自命不凡的朱立倫,他「上下」都瀟灑的傳聞不斷,誰才是他最貼近的女人為引言,指稱朱立倫之妻非其最親近的女人,而朱立倫與薛楷莉之緋聞事件,也是朱立倫聲東擊西的手法,妄指陳靜蘭才是朱立倫之密友,又具體指摘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係桃園縣政府機要秘書孫芷羚,每次朱立倫出國,大多數都是孫芷羚隨行,大家都找不到朱立倫時,只有孫芷羚能夠找到他,見過的人都說兩人很相配,復以孫芷羚出身外交部,而胡志強離開外交部後拜託朱立倫照顧孫芷羚,朱立倫還蠻講義氣,最後結語係「朋友妻不可戲、朋友女不可玩,可是有人卻照樣戲、照樣玩」等語,暗示伊與其他女子間有不尋常互動及曖昧關係。上開音效帶嗣經警方於94年11月11日搜索禮讚公司並當場查扣。詎知被告竟不罷手,仍於94年11月16日、17日,委託不知情之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渠等發行之新聞報紙上,刊登「影像雜誌、亮麗下的醜聞、桃園人關心桃園事」光碟即將與您見面及其個人對時事偏執評價之半幅廣告,並於94年11月18日在自由時報全國版,及同年11月26日台灣日報刊登以文字具體指摘「朱家王朝、吃砂石長大的縣長…」、「自命不凡的朱立倫『上下』都瀟灑的傳聞不斷,誰才是他最貼近的女人?妻子高婉倩?削凱子的薛凱莉?嬌小動人的陳靜蘭?還是那位亭亭玉立的…?」等語,並分別在台大校友會館、立法院,及台北市○○○路○段63號國賓大飯店,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開播放上開光碟片片段,其中94年11月22日之記者會,播放上開光碟片中有關「吃砂石長大的縣長」之單元內容,而於94年11月26日,則播放光碟片中有關「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之單元內容,被告就上開內容並未經查證而係道聽塗說,且明知上開內容足以詆毀原告名譽,仍利用現場有眾多平面及電子媒體必然會將播放內容予以報導之機會,以播放光碟後經媒體轉播之方式,散布於眾,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並造成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等語,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應將附件二所示內容之道歉聲明及本件判決主文,以68號字體,2 分之1 版面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頭版各1 日。㈢、並願以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並非非常報導之製作人,伊製作上開內容之影片,是要向電視台爭取時段播出之節目母帶,尚未完成,亦非完整之工作帶,且伊尚未完成,即遭到檢警濫權搜索,並經檢警披露給媒體,遭媒體冠上「非常光碟」,伊為了澄清遭迫害事實,始召開記者會播放影片內容,其意即在說明原委,還原事實真相,伊於播放前有一段「字幕」,係說明檢警所扣得之光碟片係未完成之工作帶,遭到非法搜索等迫害內容,詎料現場媒體置伊說明於不顧,也未於報導時加註上開字幕內容,反而選擇性報導,只報導播放光碟之內容,造成播放部分結果對原告有不利之影響,均未報導伊還原澄清部分,此為媒體責任,並非伊之責任,伊召開記者會目的在澄清己身清白,並非在詆毀原告名譽。至於光碟內容有關砂石之單元,原告父親及舅舅確實經營砂石業,並未說是原告盜採砂石,陳述內容為事實,至於最後一個章節講述重點為權力春藥,講得是有權力的人會受周邊異性、金錢、環境影響,要提醒政治人物從政時就此部分應當潔身自愛。況伊於該節目最後有一句話是「無則嘉勉,有則改之」,主觀上並無詆毀原告名譽之惡意,不構成侵權行為,退步言之,伊係從事社會運動人士,並不具資力,原告所請求賠償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 ⒈被告曾委請彭金萬剪接包含上開「吃砂石長大的縣長」、「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等內容之毛片,節目名稱為「影像雜誌」,全名為「亮麗下的醜陋」,於尚未完成字幕及音效前,警方即於94年11月11日,在禮讚公司工作室扣得上開工作帶,被告於刑事案件(詳後述)中僅一再以檢警濫權搜索為抗辯,並不爭執工作帶於完成前即遭查扣。 ⒉被告嗣後於94年11月16日、17日,委託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刊登「影像雜誌、亮麗下的醜聞、桃園人關心桃園事」光碟即將與您見面之廣告,並於94年11月18日在自由時報全國版,及同年11月26日台灣日報刊登「朱家王朝、吃砂石長大的縣長…」、「自命不凡的朱立倫『上下』都瀟灑的傳聞不斷,誰才是他最貼近的女人?妻子高婉倩?削凱子的薛凱莉?嬌小動人的陳靜蘭?還是那位亭亭玉立的…?」等文字,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刑事卷附剪報資料影本、自由時報、台灣時報函復廣告委刊資料為憑,而堪認定。 ⒊被告復分別在台大校友會館、立法院、國賓大飯店,召開記者會,並分別播放上開關於「吃砂石長大的縣長」、「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部分光碟片內容,而現場平面及電子媒體均再將其內容轉播,亦有刑事卷附扣案新聞報導光碟及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亦堪認定。 ㈡、爭執部分: ⒈被告上開刊登廣告及召開記者會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損害?被告有無免除責任之事由? ⒉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時,其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為何?又原告所得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金額是否過高? 四、被告刊登廣告及召開記者會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損害?被告有無免責之事由? ㈠、因原告主張援引刑事庭所調查之相關事證,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選訴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159號、97年上更《一》字第299 號、98年上更《二》字第136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53號及98年台上字第1010號)刑事全卷查核結果如下: ⒈被告於94年11月16、17委託自由時報、台灣時報分別刊登之半版廣告,除以光碟作為背景圖案,光碟上並載有「亮麗下的醜陋」、「桃園人關心桃園事」、「影像雜誌(一)」,光碟下並附記「即將與您見面」、「製作人林一方」,其中11月17日廣告中有以文字敘述:「我們所製作的影像雜誌,內容多元,都是經過我們深入調查,一切都有事實根據,一旦公開問世,相信您會無地自容…」,而於94年11月18日委託自由時報及於94年11月26日委託台灣時報,除有前述光碟圖案及上文字外,其光碟下則附記「11月21日與您見面」,及其旁之中文字則敘述:「朱家王朝」、「吃砂石長大的縣長」、「權力=金錢+美女」、「自命不凡的朱立倫『上下』都瀟灑的傳聞不斷,誰才是最貼近他的女人?妻子高婉倩?削凱子的薛凱莉?嬌小動人的陳靜蘭?還是那位婷婷玉立的…」等語(見94年選他字第643 號卷第2 至7 頁,94年偵字第20446 號卷第8 至10頁、第60頁、第63頁、第155 至158 頁、第160 頁)。 ⒉嗣後被告果分別在台大校友會館、立法院、國賓大飯店,分別召開記者會,播放光碟中有關「吃砂石長大的縣長」、「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之單元內容,其播放內容並儲存於其自行提出供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之光碟2 片、攜帶式硬碟、筆記型電腦,而經檢察官勘驗結果為: ⑴其中94年11月22日記者會所播放「吃砂石長大的縣長」單元內容為:「女主持人:朱立倫是桃園縣長,為什麼是吃砂長大的縣長呢?請看。 女主持人:朱立倫是桃園縣長,為什麼是吃砂長大的縣長呢?請看。 A 男演員:…好好的一條大漢溪,怎麼會被挖的坑坑洞洞洞的,河床裸露,自然生態被破壞到這種地步。 A 男演員:你們大溪人怎麼忍心看這條大漢溪變成,今天這種龍骨凸現的慘狀。 B 男演員:據說龍神颱風過境以後,沒有造成什麼重大的傷亡,可是大漢溪它驚見龍背,主要原因就是過度的開採大量盜採的結果。 A 男演員:是本地人,應該知道是哪一夥人在盜採砂石,尤其這一帶被開挖得特別嚴重。 B 男演員:應該跟現在縣長朱立倫有關。 A 男演員:你有沒有搞錯,身為縣長怎麼可能盜採砂石。B 男演員:我是說開採砂石跟朱家有關,二十幾年前,朱立倫的父親朱樟興,還有他的母舅林熺達,兩個人聯合開了一家,「立進砂石場」大量開採砂石。 B 男演員:這個名字有很深的含意,望子成龍,這個「立」啊,就是代表朱「立」倫,這個「進」就是代表朱立倫學業猛進繼續進修,將來選立委縣長一直升。 A 男演員:聽人家說,開砂石廠不簡單,通常都要地方的有力人士,才辦得到。 B 男演員:那當然朱立倫的爸爸朱樟興當過縣議員,他的母舅林熺達當過二屆的大溪鎮長。 A 男演員:這臺灣的政治,最骯髒的就是到處都有地方民代,利用特權開設砂石場,然後啊再以合法掩護非法,大量的開挖,這自然河川不被破壞才怪。 B 男演員:以前朱家開採砂石,在地方發跡,牟取暴利,造就朱家人的榮華富貴,聽朱立倫的爸爸說,光是朱立倫到國外唸書,就花費了七、八百萬A 男演員:唉有錢人子弟出國唸書,可真是享受,那窮苦人家就只能端盤子打工求生存。 B 男演員:每個人的命運大不同,朱立倫後來當立委選縣長花了不少錢,但是朱家靠砂石起家,錢對她們來說小事一樁。 A 男演員:砂石業的確是暴利事業,財源廣進,可是他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開挖啦,難道他們賺飽了。B 男演員:什麼賺飽了,你看這些,已經挖得慘不忍睹,再這樣挖下去怎麼得了啊。 女主持人:砂石被他們挖走了,暴利他們取走了,自然生態也被他們破壞了,留下的是千瘡百孔,滿目瘡痍的慘狀,真是讓人無比的痛心與遺憾。」⑵94年11月26日記者會播放其中「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單元內容則為:「 女主持人:自古以來,許多掌握權利者,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色,不但要金錢更要有美女,現在讓我們更進一步來瞭解,一向自命不凡的朱立倫縣長傳聞不斷,誰才是最接近他的女人(四男二女演員聊天) A 男演員:通叔啊!男人最貼近的女人! B 男演員:當然是自己的老婆囉! C 男演員:你們知道朱立倫的老婆高婉倩,美貌端莊學問又好,出身政治世家,又是高育仁的女兒。 A 女演員:朱立倫就是能夠娶到這樣的老婆,算是他上輩子修來的。 B 女演員:聽說朱立倫在政壇上發展這麼順利,高家的助力很大。 C 男演員:高婉倩確實有幫夫運,但不能算是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 C 男演員:最貼近的人,不一定是老婆,是最瞭解他的人是默默追隨,這樣才是最貼近的女人。 B 女演員:不對,這是傻女人。 A 女演員:天底下就是有這種傻女人,明明知道老公作錯事,還要替他澄清。 B 男演員:當年政壇傳出朱立倫搞上薛楷莉,結果還是一樣,他老婆高婉倩出來澄清。 A 男演員:男人在外拈花惹草,太太出來替他澄清的事情司空見慣,尤其政壇最多。 C 男演員:許多女人為了家庭幸福,必須自我犧牲委曲求全,出面替老公澄清,類似朱立倫與薛楷莉的緋聞事件,其實是個大烏龍。 B 女演員:怎麼會呢,媒體都有報導。 C 男演員:根據瞭解內情的人士說,是媒體搞錯,張冠李戴,其實朱立倫的密友另有其人。 B 女演員:誰。 C 男演員:陳靜蘭。 A 女演員:她是誰 C 男演員:陳靜蘭原來是台視的主播,後來轉往中天,事情出現了大烏龍,掩蓋了真正的女主角,媒體自然追不下去,風波結束之後,朱立倫不敢再跟陳靜蘭來往,陳靜蘭也另嫁他人。 B 男演員:聽說薛楷莉的事,是朱立倫自爆消息的。 C 男演員:這叫做聲東擊西,輕易的化解了他的危機。 B 男演員:朱立倫的手法這麼高超,聽說他們夫妻的感情不太恩愛。 A 女演員:那是人家的事,你怎麼可以亂講。 B 女演員:是啊! B 男演員:我哪有亂講,自從朱立倫當上縣長之後,在所有公開場合,他的夫人高婉倩從未出現過。 C 男演員:據了解縣府內情的人透露,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叫孫芷羚。 B 女演員:孫芷羚沒聽過這個名字。 C 男演員:孫芷羚是縣政府機要秘書,長得亭亭玉立,身材相貌一級棒,工作能力又很好。 B 男演員:雖然孫芷羚很好,但為何說他就是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呀。 C 男演員:外面會這樣傳言,朱立倫每次出國時,大多數都是孫芷羚隨行,有重要的事,大家都找不到縣長,只有孫芷羚能夠找到他。 A 女演員:哦,這麼說他們兩人的關係,一定很密切。 C 男演員:孫芷羚平常很少跟人打交道,但見過他的人都說,孫芷羚跟朱立倫很相配。 B 女演員:朱夫人不會吃醋。 C 男演員:孫芷羚出身外交部,是部長的秘書,胡志強離開外交部,拜託朱立倫照顧孫芷羚。 B 男演員:對照顧吃好到燒報。 B 女演員:胡志強不是臺中市市長,他為什麼不自己照顧孫芷羚。 C 男演員:不太方便。 A 男演員:孫芷羚一定跟胡志強。 C 男演員:是,只能說是胡志強比較關心的人。 B 女演員:桃園離臺中不是很遠,萬一消息傳到胡太太耳中,那。 C 男演員:胡太太可能知情。 A 女演員:為何老公外遇,老婆總是最後一個才知道。 A 男演員:照這件事說起來朱立倫還蠻講義氣。 C 男演員:唉,有道是「朋友妻不可戲」,朋友女不可玩,可是有人卻照樣戲、照樣玩。 B 女演員:世上有這樣的人。 C 男演員:有,他還一而再,再而三」等情。 (見94年偵字第20446號卷第59至63頁、第285頁至294頁 ) ⒊而各家平面及電子媒體均轉播被告94年11月26日於國賓大飯店所播放上開「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內容,其中內容大致如下: ⑴中天新聞:「這次非常光碟桃園版同樣是5 名演員扮成了街仿鄰居坐在客廳沙發聊是非,1 名男子就用聊八卦的口吻爆料說他聽說朱立倫和女主播有誹聞,另1 名中年婦女就立刻搭控說對呀!我也聽說朱立倫前2 年和議會到歐洲旅遊,中途就立刻脫隊和女主播獨處,另1 名男子接著附和說朱立倫的新八卦是和孫姓女秘書有曖昧關係,旁邊馬上有人又接腔說好像曾經看過2 個人單獨見面…」。 ⑵民視新聞:「桃園版的非常光碟在4 天前,製作人以記者會的方式公開播放後引起了軒然大波,而製作人林一方今天再次的對外宣布,他說要讓第2 片的光碟內容曝光,而他同樣也是要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來播放」、「剛剛所公布的光碟內容,主要長度約有7 分鐘左右,主要內容都是影射桃園縣朱立倫在感情方面,與他的夫人高婉倩感情並不是很好,而且有很多紅粉知己,包括他點名有有一位曾任台視的陳姓主播,及胡志強市長在當部長的時候,當時所聘請的秘書叫孫芷羚小姐,他指出這2 名女性跟朱立倫有非常深切的情誼,整個長度將近有6 分鐘左右,而目前現場林一方正在召開記者會,我們來看現在最新的情形(林一方:)今天我所公布的是朱立倫先生來轉移焦點,實際上是朱立倫家族濫採砂石轉移焦點的影片,這就是我的工作」。 ⑶TVBS新聞:「非常光碟的內容標題是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影射2 名陳主播還有桃園縣女機要秘書,5 分鐘的內容裡面還扯到胡志強,有影射、有迴避,就是不談緋聞這兩個字」、 「(影片女主持人:)一向自命不凡的朱立倫縣長,他『上下』都瀟灑的傳聞不斷,那麼誰才是最貼近他的女人呢?」、「(A 男演員)當年政壇傳出來朱立倫搞上薛楷莉,結果還是一樣,他老婆高婉倩出來澄清。(B 男演員)其實朱立倫的密友另有其人。(A 女演員)誰啊。(B 男演員)陳靜蘭。(B 女演員)很少聽到這個名字,她是幹什麼的。(B 男演員)陳靜蘭原來是台視的主播,後來轉往中天,事情出現大烏籠,掩蓋了真正女主角,新聞自然追不下去,風波結束之後,朱立倫不敢再和陳靜蘭來往,陳靜蘭也另嫁其人。(B 女演員)通叔,夫人高婉倩不是朱縣長最貼近的女人嗎,薛楷莉不用說陳靜蘭也嫁人了也不是,那誰才是他最貼近的女人呢?(B 男演員)據了解縣府內情的人透露,朱立倫最貼近的女人叫孫芷羚。(A 女演員)孫芷羚好像沒聽過這個名字。(B 男演員)孫芷羚是縣政府機要秘書,長得亭亭玉立,身材相貌一級棒,工作能力又很好。(B 男演員)沒錯,孫芷羚出身外交部,是部長的秘書,胡志強離開外交部,拜託朱立倫照顧孫芷羚。(C 男演員)對,照顧,吃好到燒報。(B 女演員)通叔,胡志強不是台中市市長,他為什麼不自己照顧孫芷羚。(B 男演員)不太方便。(A 男演員)孫芷羚一定跟胡志強。(B 男演員)是,只能說是胡志強比較關心的人」、 「(現場記者:)製作人林一方開記者會公開播放光碟,被問到光碟的用意和目的,顯然不高興。 (林一方:)它就像我腦袋的思索,我腦袋可以天馬行空的想事情」 ⑷華視新聞:「非常光碟製作人林一方,今天又繼續召開記者會,除了之前公布18分鐘的內容,這次還要公布朱立倫他個人私領域的部分,也就是他緋聞的部分」、 「(A 男演員)孫芷羚平常不喜歡跟外人打交道,但是見過他的人都說,孫芷羚跟朱立倫很相配。(A 女演員)聽到這種謠言,朱夫人不會吃醋。(B 女演員)我才不相信這麼大肚量的女人。(B 男演員)我是認為大部分的女人應該都會吃醋,要不然應該有特別的理由。(A 男演員)沒錯,孫芷羚出身外交部,是部長的秘書,胡志強離開外交部,拜託朱立倫照顧孫芷羚。(B 男演員)對,照顧,吃好到燒報。(B 女演員)你實在,你就是人不正,講話也不正。(B 女演員)通叔,胡志強不是台中市市長,他為什麼不自己照顧孫芷羚。(A 男演員)不太方便。(C 男演員)孫芷羚一定跟胡志強。(A 男演員)是,只能說是胡志強比較關心的人。(A 女演員)桃園離台中相隔不是很遠,萬一消息傳到胡太太耳中,那。(A 男演員)胡太太可能不知情。(B 女演員)通叔,我覺得很奇怪,為何老公外遇,老婆一定是最後一個才知道。(B 男演員)那還不簡單,一般男人在外面偷吃,最怕什麼,怕老婆知道啊,當然會防範,如果不是像我們這些正義之士,那個老婆永遠都不會知道的啦。(C 男演員)嗯,照這件事情看起來朱立倫還蠻講義氣的。(A 男演員)唉。(C 男演員)通叔,你幹嘛哀聲嘆氣。(A 男演員)有道是『朋友妻不可戲』,朋友女不可玩,可是有人卻照這戲、照樣玩。(A 女演員)世上有這樣的人。(A 男演員)有,他還一而再,再而三。(B 女演員)誰啊,這麼沒有道德。(C 男演員)這個混蛋是誰。(A 男演員)你們大家想知道,來」、 「這次林一方所公布的光碟內容,他這次特別澄清並不是之前傳聞的朱立倫還有薛楷莉,而是另一名電視的主播陳靜蘭,之前他已經公布18分鐘的畫面,現在又持續公布,這隻非常光碟被他搞得像神秘光碟一樣」、 「非常光碟製作人林一方不但召開記者會,每次都強調帶有新東西,每次內容都不精彩,最後都成了他的個人秀,終於最後他公布了桃園版非常光碟的部分內容」、 「(林一方:)亮麗光碟,看是你抹黑我,還是我抹黑你,全國台灣的民眾一起來檢驗」等情。以上有附於刑事卷之扣案光碟2 片及檢察官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95年他字第1319號卷第9 頁、第18至33頁)。 ⒋綜上,被告上開刊登廣告之內容已先以「醜陋」表徵對原告之負面評價,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及認知,並以「吃砂石長大的縣長」,用以暗示原告其成長所仰賴資金來源涉及不當手段,並且將多名女子姓名與原告相連接,以「最貼近的女子」揶揄原告與多數女子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先引發社會大眾遐想於先,嗣後並依廣告所揭示「將與您見面」時間,以記者會方式播放與廣告暗示內容相符之光碟片內容,且由演員彼此傳述評價之方式,指述今日大漢溪遭破壞結果,全歸究於被告父執輩利用特權,濫採砂石,暗示原告出身不正當,及原告與特定、具體女性有不正常男女關係,除內容誇大、渲染、不實外,且此等情節,客觀上均足以貶抑、毀壞任何遭傳述者之形象,當然包括有婚姻關係之原告在內,而被告亦於廣告及記者會上表示:所公布情節將會使原告無地自容,看是誰抹黑誰等語,足見其主觀上亦明知該內容將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而媒體確實將其記者會中播放光碟之內容予以轉播,使不特定大眾均知悉,是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刊登廣告及於記者會中播放光碟之行為,造成伊名譽受損,自屬可採。被告抗辯「吃砂石長大的縣長」單元只是說其父親及舅舅從事砂石之事實,並非說原告盜採砂石,及「最貼近的女子」單元係為提醒原告應注意自己言行等語,顯然與其單元標題及內容中所傳達人身攻擊之惡意言詞不同,而無足採。 ㈡、又查系爭光碟片之工作帶,經警方於94年11月11日查扣後,其內容並未曾對外公布,而係經被告於召開記者會後,其實際內容情節始為人所知悉,此由上開勘驗媒體轉播記者會畫面中記者陳述神秘的光碟、由被告開記者會公開播放而內容曝光等語,即可知悉,並據證人即被告於刑事庭自行聲請傳訊之記者余金來、葉柏祥均於刑事庭證述:之前均未看過亮麗下的醜陋光碟片內容,是從電視上記者會轉播時所看到的等語(見本院95年選訴字第22號卷《二》第98頁、第100 頁),姑不論檢警發動搜索之線報係由何而來、原告是否早已知悉其內容,及公權力有無侵犯言論自由之虞,惟上開亮麗下的醜陋工作帶既已經警方扣押而未能散布於眾,僅因警察上開動作引發關注,就此業據證人即警員張治政亦證述因為查扣第2 天被告帶著莊勝榮律師到我們單位來,而且鄭寶清先光第二天也在電視上就這件事情發現意見等語(見95年選訴字第22號卷《二》第133 頁),足見查扣後媒體均僅在揣測內容階段,並未對原告造成實際傷害,此均為被告所明知,則倘若其確實係為抗議檢警濫權,侵犯言論自由,其於召開記者會加以說明即可達到目的,將光碟內容播放並無任何助益,惟其竟捨此不為,且其既以媒體人自詡,熟知媒體生態,仍執意刊登欲發行光碟之廣告內容、並於召開記者會時放映光碟,因而達到引起社會注意,並進而使現場媒體能實際轉播光碟內容,藉此將光碟內容曝光、散布,實際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遂行其原本製作光碟播出後損害原告名譽之目的,是其行為與原告名譽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當可認定。㈢、按媒體於報導前,須對消息來源進行查證,為媒體從業人員之基本素養,且此所指之查證義務,就大眾傳播媒體之業務準則要求而言,至少具有下列內涵:①是否有消息來源;②若有查證之可能性,則應於合理範圍內予以查證,並給予衡平報導之機會;③若因事實上之困難致無法查證,又因為保護消息來源而無法揭示消息來源時,則須衡量下列各項因素,以決定應否加以揭露及報導:①消息來源之可靠性? ②報導內容與公共利益之關連性;③對此等報導之評論,則須明示消息未經查證之情況,而以假設性之語氣單就已揭露之事實部分謹慎論斷,且不得單憑已揭露之情事,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之事實。被告既自詡為媒體人,長期以此為業,且亦自陳拍攝此光碟原係為籌畫節目,事後又召開記者會透過媒體轉播揭露內容,自應有上開準則之適用。而查,被告於刑事庭已多次自陳於籌拍上開內容均未曾向相關當事人求證,並稱其資料係行網路及報章雜蒐集而來;又其中「吃砂石長大的縣長」單元,業據證人朱樟興於刑事庭時亦證述:關於立進砂石場的成立及人事,並無任何媒體或亮麗下的醜陋光碟製作小組成員找過伊求證等語;此外,被告雖於刑事庭曾就原告家族採有砂石一事曾抗辯稱立進砂石場、璧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砂石行等公司行號,均有公司登記資料可查,已有合理懷疑等語,然而,砂石業並非違法行業,且為民生建築、重要工程建設所必需,以此為業者比比皆是,倘確有任何利用特權濫採砂石之情事,其就主要事實之合理懷疑至少需該公司確曾有於遭破壞地區開採砂石之實證,或曾有經特例允許於該處開採砂石,且排除其他公司於該處開採砂石,始足稱特權,又是否達到濫採程度,亦應需有該公司曾遭同行或民眾檢舉、罰鍰或科以刑事責任事實,若有此等情事,取得實證並無任何困難,惟被告均未曾提出任何查證資料,其僅因原告親戚曾有於桃園地區登記設立砂石公司,及其父親、舅舅曾擔任地方民意代表之事實,即率爾與之將大漢溪生態破壞、以特權牟取暴利強行作不當聯結,而未能提出任何考據,甚至以原告成長、求學係仰賴此經濟來源,渲染其身分不正當、從政之背景及目的不正,確屬牽強附會,純屬假設輕率揭露,並置該公司早已歇業等事實於不顧,自難認已盡查證之義務。至於「最貼近的女人」單元,證人余金來、葉柏祥於刑事庭亦均證述:關於原告與女主播間之八卦消息,有人猜是薛楷莉,有人猜是陳靜蘭,惟被告並未曾向渠等求證等語,足見均僅為傳言,且原告配偶早已出面澄清,並已距被告拍攝光碟時間長達6 年,被告竟於無任何查證及新證據之情形下,舊事重提,甚至再指其事後又與女秘書間有不正當關係,且僅以2 人入出國資料,曾於91、94年相隔3 年有2 次出境期間有重疊之事實,而妄加推論,顯然亦無任何合理懷疑之基礎。又此部分被告未經查證之事實,亦經刑事庭詳加調查後所認定,並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136 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憑。㈣、被告另抗辯其召開記者會之目的在澄清己身清白,並無詆毀原告之意,節目中有一段字幕,而於節目後有「無則嘉勉,有則改之」及平衡評論等語,惟查,被告並不否認其於3 次記者會現場僅播放片段內容,且稱並非在台大會館或國賓飯店播放時有公開原委,是立法院記者會結束後有找了幾個記私底下告訴他們等語,足見其所稱平衡評論是否有於記者會現場播放,已非無疑;且查,由上開檢察官勘驗內容觀之,並未曾記載被告於記者會中有播放平衡評論內容,亦無任何字幕顯示於電視照播之內容中,且被告於記者會中多次表示:「你(指原告)是怕臭坑被我挖出來」、「為何朱立倫會這麼忌諱這個節目推出…他在掩飾朱立倫的家族濫採砂石」、「檢察官認為不實,我認為實在…」等語,以被告當時之言詞,其意在表達對原告不滿,並強調內容之真正,當無為其平衡評論或以何字幕澄清原告清白之意,亦與上開勘驗各新聞所播出之內容相符,顯然被告並未於記者會作平衡評論之意或有何提到內容為不實之字幕,縱使有其所稱節目結尾有輕描淡寫不保證內容真正之言語,亦未曾於現場播出,或予以說明,自堪認定,甚至以其所稱「無則嘉勉、有則改之」或短短幾句平衡言論,自不足以平復其以上開手段已造成原告損害之結果。而於另案民事庭證人葉柏祥亦曾證述:國賓飯店召開記者會時,被告打電話要求我們報社(台灣日報)可以派記者去現場採訪,伊有去現場,被告有做何澄清伊很不清楚,伊沒有注意聽,他沒有說究竟要澄清那件事等語,而證人童仲彥亦證述:伊於記者會前均有與被告聯繫,想取得獨家畫面,但被告不願意給畫面,被告有說要說明事件的前因後果,也有說事情原委,但沒有印象到底要解釋什麼事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99 號卷第67至70頁所引用本院96年重訴字第211 號筆錄資料),此確為一般媒體記者之正常反應,而被告對此媒體生態早已熟悉,深知於記者會現場播出影片所可能造成之影響,斷無澄清己身清白或維護原告名譽之意,否則其大可僅播出平衡部分之內容即可,更可達到其說明之目的,而本件竟無任何新聞加以轉播或在場記者,曾就被告表示其拍攝內容不盡然為真等節有所印象,是其前揭所辯顯然違背常情,且將責任推諉媒體,實難採信。至於被告製作之原光碟節目內容究竟有無末段平衡評論及「無則嘉勉,有則改之」,或於記者會上有何字幕之顯示等情,既不影響其執意於記者會播放上開足以造成原告名譽損害之光碟內容之結果,自無再查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時,其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為何?又原告所得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金額是否過高?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刊登暗示性廣告,並召開記者會,公然播放上開以街頭巷尾閒聊批評原告以家族濫權暴利所得不實事項及原告對婚姻不忠,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原告從政所重之清廉形象及人格評價,自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至原告事後有無繼續擔任國家重要職務,與被告上開名譽有無損害事屬二事,並無關聯,是被告抗辯原告並未受損害,反而當高官等語,顯難採信。 ㈡、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 按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院56年度臺上字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係透過召開記者會播放上開內容之光碟方式,致在場各媒體加以轉播報導,為填補原告精神上與名譽上之損害,匡正視聽,認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係屬適當之處分,惟原告所主張如附件二所示之文字似屬於刑事及選舉用語,爰修改如附件一所示。本院審酌原告現仍從事政治事務,而為公眾人物,認原告請求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就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內容,以4 分之1 版面(字體不限)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各1 日,尚稱允恰,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本院認非屬適當,核無必要。至被告抗辯登報為形式上道歉,且會造成壓抑言論自由,有損原告形象等語,惟本件被告造成原告名譽損害之行為與公權力有無壓抑被告言論自由無關,且原告有為登報道歉之請求,足認其主觀上亦認有以此回復其名譽之必要,是被告所辯,並無足採。 ㈢、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於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堪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政治人物,且具相當名望,而政治人物公眾形象影響其政治事業甚鉅,亦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長期從事社會運動及以媒體人自詡,竟利用召開記者會及媒體轉播之過程,將上開光碟內容予以曝光、散布、廣為週知,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相較於一般人間單純言語、書面散布行為,危害尤鉅,對有相當知名度之原告而言,名譽毀損可謂不輕。本院斟酌原告上開受損害情形,及卷內原告之學歷及相關財產資料,另考量被告之學歷、媒體之工作經歷、收入及其名下有繼承土地數筆及抗辯金額過高等等各情(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第159 至174 頁),認精神慰撫金以3,000,000 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㈡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內容,以4 分之1 版面,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1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本院認無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損害之情形,不應准許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兩造之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又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末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佩媛 附件一:本判決主文之道歉啟事 ┌───────────────────────────┐ │ 道歉啟事 │ │本人林一方於94年底三合一選舉中,以未經查證之內容所製作│ │之光碟,其中「朱家王朝錄」單元內「吃砂石長大的縣長」及│ │「權力=金錢+美女」單元內之「最貼近的女人」,內容誇大│ │、渲染及不實,嗣後經本人刊登廣告、召開記者會公開播放光│ │碟,致上開誹謗朱立倫之內容散布,使其人格評價產生負面影│ │響,嚴重損害朱立倫之名譽,特此道歉。 │ │ 聲明人 林一方 │ └───────────────────────────┘ 附件二:原告起訴主張之道歉啟事 ┌───────────────────────────┐ │ 道歉啟事 │ │本人林一方於94年底三合一選舉中,以未經證實之傳言拍製光│ │碟,意圖使桃園縣縣長候選人朱立倫不當選,嚴重損害朱立倫│ │先生之名譽,特以此書面向朱立倫先生致上歉意。 │ │ 聲明人 林一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