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聲 請 人 中龍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五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1│台染纖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95年9月30日 │151,579元 │AU一00五三八│ │ │ │司 │大園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