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至菁 ┌────────────────────────────────────────────────┐ │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3 號│ ├─┬─────┬─────┬─────┬──────┬───┬─────┬─────┬─────┤ │編│發 票 人│ 發票日 │本票號碼 │本票金額 │到期日│擔當付款人│付款地及發│指定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票地 │ │ ├─┼─────┼─────┼─────┼──────┼───┼─────┼─────┼─────┤ │1│台灣山葉機│94年9月6日│EL0000000 │伍萬陸仟貳佰│未記載│兆豐國際商│空白未記載│永進機械工│ │ │車工業股份│ │ │伍拾肆元 │ │業銀行中壢│ │業股份有限│ │ │有限公司謝│ │ │ │ │分行 │ │公司 │ │ │建民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