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三七六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四O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四O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智弘企業社詹呂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96年3月31日 │18,800元 │AA三五九九二一│ │ │1 │ │竹分行 │ │ │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