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9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95年5月31日 │287,700元 │PC三三六二四二│ │ │1 │司 │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