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4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96年度催字第221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本土味有限公司徐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6年2月10日 │11,200元 │AT0一六九四四│ │ │1 │森 │桃園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