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灌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2月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1 │771 │ │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