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 │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 │股票 │1 │771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