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68號聲 請 人 帝航日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廖環月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96年3月30日 │42,000元 │AA三七五七一三│ │ │1 │ │北分行 │ │ │一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