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8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6年催字第7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5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瓊英 ┌──────────────────────────────────────────────────────┐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8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5月4日 │105,000元 │BB三二六三九三│ │ │1 │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