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22號債 權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恆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債權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公二、更正債務人為「李慶鴻即昇恆企業社」。 三、具體陳明系爭貨款之事實經過,系爭請求金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古秋梅